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启动2023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函〔2023〕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3号)等文件要求,持续推动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现将2023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不含中医医院,下同)绩效考核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梳理辖区内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名录,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新增和退出相应考核等级的医院名录以正式公文形式报至我委医政司。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登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平台,在“资源管理”模块中添加2023年度新纳入考核的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机构和人员信息。因合并、撤销、等级变化等原因需退出考核的公立医院名录由系统工程师统一在后台操作处理。
已参加2022年度绩效考核的医院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至国家医院质量监测系统。新纳入考核的医院应当于2023年11月15日前将2021全年、2022全年、2023年1月至10月的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至国家医院质量监测系统;自2023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完成上一个月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工作。
其他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工作参照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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